當前位置: 首頁 » 資訊 » 市場分析 » 正文

《化學藥品非處方藥上市注冊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發(fā)布日期:2020-07-07   來源:CDE   瀏覽次數:0
核心提示:導讀:旨在配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實施?!痘瘜W藥品非處方藥上市注冊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為配合《藥品注
       導讀:旨在配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實施。

image.png

 

《化學藥品非處方藥上市注冊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配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實施,規(guī)范我國非處方藥的研發(fā),進一步明確化學藥品非處方藥上市注冊研究要求,藥品審評中心組織起草了《化學藥品非處方藥上市注冊技術指導原則》,形成征求意見稿?,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非處方藥具有有效性明確,安全性范圍廣,誤用和濫用風險低,適應癥和用法用量確定,且易于人群自行判斷、使用與管理的特點。除此之外,非處方藥在劑型、規(guī)格、口味、顏色、氣味、包裝等方面能夠更好的滿足人群個性化的用藥需求。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實行分類注冊和轉換管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出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一)境內已有相同活性成分、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劑型、規(guī)格的非處方藥上市的藥品;(二)經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改變劑型或者規(guī)格,但不改變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給藥劑量以及給藥途徑的藥品;(三)使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的活性成份組成的新的復方制劑;(四)其他直接申報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的情形。

 

本指導原則基于我國非處方藥注冊申報特點,圍繞以上四種情形,制定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的技術要求。本指導原則著重闡述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所涉及技術要求中的總體考慮,研發(fā)中的一般原則與標準,如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GMP)、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guī)范(GCP)等,執(zhí)行與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一致的原則。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化學藥品類非處方藥。

 

二、起草過程

 

本指導原則由化藥臨床一部牽頭,參與部門包括:化藥藥學一部和二部、藥理毒理學部、統計與臨床藥理學部、業(yè)務管理處、質量處。本指導原則的制定工作于2020年1月啟動,2020年5月形成初稿,經藥品審評中心內部討論,技術委員會審核,征求部分業(yè)內專家和非處方藥研發(fā)企業(yè)的意見后,形成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與說明

 

本指導原則包括概述、總體考慮、技術要求、附表和附則章節(jié),結合化學藥品非處方藥的特點,從藥學、藥理毒理學、臨床藥理學、臨床方面分別闡述了研究與評價的一般原則。在附表中詳細列出了針對不同申報情形的研究要求。

 

化學藥品非處方藥上市注冊技術指導原則

(征求意見稿)

 

一、概述

 

非處方藥是指由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不需要憑執(zhí)業(yè)醫(yī)師和執(zhí)業(yè)助理醫(y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非處方藥具有有效性明確,安全性范圍廣,誤用和濫用風險低,適應癥和用法用量確定,且易于人群自行判斷、使用與管理的特點。除此之外,非處方藥在劑型、規(guī)格、口味、顏色、氣味、包裝等方面能夠更好的滿足人群個性化的用藥需求。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明確規(guī)定,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實行分類注冊和轉換管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出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一)境內已有相同活性成分、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劑型、規(guī)格的非處方藥上市的藥品;(二)經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改變劑型或者規(guī)格,但不改變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給藥劑量以及給藥途徑的藥品;(三)使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的活性成份組成的新的復方制劑;(四)其他直接申報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的情形。

 

本指導原則基于我國非處方藥注冊申報特點,圍繞以上四種情形,制定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的技術要求。本指導原則著重闡述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所涉及技術要求中的總體考慮,研發(fā)中的一般原則與標準,如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GMP)、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guī)范(GCP)等,執(zhí)行與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一致的原則。

 

通常,非處方藥包括化學藥品類,以及中藥和天然藥物類。本指導原則僅適用于化學藥品類非處方藥。

 

二、總體考慮

 

根據非處方藥的特點,有如下總體考慮:

 

(一)認可在已上市的非處方藥基礎上,結合適應癥和品種特點,開發(fā)適合我國人群喜好及用藥習慣且質量可控的非處方藥品種。

 

(二)非處方藥臨床價值(臨床需求)的評估,以滿足我國人群的個性化用藥需求為考慮,不做優(yōu)勢性比較。

 

(三)長期廣泛的境內外人用經驗可以作為重要證據,用于評估非處方藥在我國上市的獲益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考慮適當簡化或豁免上市注冊相關臨床研究。

 

(四)對于難以明確參比制劑的非處方藥品種,在認可臨床價值(臨床需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質量提升方式開展仿制藥評價。

 

三、技術要求

 

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可以直接提出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的四種情形,分別從藥學研究、藥理毒理學研究、臨床藥理學研究和臨床研究方面對相關技術要求提出建議,與四種情形相對應的具體研究要求詳見附表。

 

(一)藥學研究

 

質量可控是支持藥品注冊上市的基本要求。對于非處方藥的質量可控性要求與處方藥一致。對于參比制劑已公示認可的品種,應開展與參比制劑的藥學對比研究。考慮到部分非處方藥上市時間較早,質量研究不充分,質量控制的部分指標或限度以現行技術要求為評價標準。對于難以明確參比制劑的非處方藥品種,在認可臨床價值(臨床需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質量提升方式開展仿制藥評價。

 

(二)藥理毒理學研究

 

對于已有長期廣泛人用基礎或已有較高質量臨床研究證據的非處方藥品種,通常不再要求進行臨床前藥理毒理學研究。如無法提供充分證據支持人體安全性或藥效可靠性,應考慮開展適當的臨床前藥理毒理學研究,提供非臨床藥效和安全性方面的證據,為后續(xù)進入人體試驗或人體應用的獲益風險評估提供支持。

 

(三)臨床藥理學研究

 

針對非處方藥的仿制開發(fā),遵循與處方藥一致的原則,通過適當的研究證明與參比制劑的生物等效性。對于外用局部起效的非處方仿制藥,在確保藥品質量和局部安全性與參比制劑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豁免生物等效性研究。

 

對于改劑型或改規(guī)格的非處方藥品種,需要開展必要的生物等效性或生物利用度比較試驗。對于采用已確定的非處方藥活性成份組成的新復方,需要考慮開展與單方合用對比的生物等效性研究,以及必要的藥物相互作用研究。

 

申報新的非處方藥活性成分、改變給藥途徑或新增適應癥(用藥人群)的非處方藥品種,應開展必要的臨床藥理學研究,考察其人體藥代動力學特征,為可能涉及的劑量或給藥方式變化提供支持證據。

 

(四)臨床研究

 

對于已有較充分證據支持非處方藥途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品種,應盡可能利用已獲得的數據支持注冊,避免不必要的臨床研究及簡化必要的臨床研究。

 

對于已在境外上市的非處方藥,需結合其上市批準時間、上市前研究基礎、上市后應用情況,綜合考慮臨床價值(臨床需求)及我國上市注冊研究要求。對于境外上市基礎較好的非處方藥,可以參考《接受藥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符合要求的品種,可以豁免臨床研究,或僅開展療效驗證性研究。

 

對于改劑型或改規(guī)格的非處方藥品種,以及采用已確定的非處方藥活性成份組成的新復方,在臨床價值(臨床需求)明確且不增加安全性風險的前提下,無需證明臨床優(yōu)勢。

 

僅改變口味、顏色、氣味、清涼度、稠度、硬度、包裝規(guī)格等,且變更事項不影響藥品質量和療效特征的非處方藥仿制品種,除開展仿制所必須的研究之外,無需進行額外臨床研究。

 

對于一些在劑型、給藥裝置、給藥操作方法等方面具有特殊性的非處方藥品種,應額外提供其是否符合我國人群用藥習慣及便利性的相關依據。

 

附表:

 

三生三世.png

 
 
 
 
?